作为电视传播主渠道,IPTV已拥有4亿家庭用户,但影响力越大,纠纷也越多。截至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已审理了一系列IPTV的侵权案件,从判决结果来看,依然存在较为明显的分歧。
其中,电视“回看”业务分歧尤为明显,这不仅体现在行业内外(包括法律界)召开的相关研讨会频次上,也体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专业网站的涉案数量上,更体现在司法裁判界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上。
为维护IPTV健康的产业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近日,全国30省IPTV新媒体机构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回看”业务权属界定的倡议函》,广泛凝聚各界共识,共同呼吁明确电视“回看”权属界定,共同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关于电视“回看”业务权属界定的倡议函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广电“提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辐射力和影响力,必须加快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传播体系”。
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
电视“回看”业务作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的产物,以新兴技术拓宽用户收看体验和传播渠道,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发展的重要探索,是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媒体和新业态。在国家三网融合、宽带中国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下,经过近二十年在技术和服务受众层面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成熟的服务被广大人民群众所广泛应用。
一、电视直播“回看”的权利性质
“电视回看”是通过网络技术为电视频道、广播频率增加有限时间段的延时播出功能,是对电视频道广播频率整体的回看和回听,不是针对单一节目的点播,在一定范围内或程度上保护或尊重了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利。由于“电视回看”顺 应了社会快节奏、多元化、民主化和个性化的要求,提高了百姓文化消费的净福利,因此是高清交互电视中最受欢迎的应用。当前“电视回看”已经成为高清交互电视用户收看电视的基本收视行为或收视习惯。
二、“电视回看”引起的版权争议
无论是现有《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都没有明确通过有线传播电视节目的“电视回看”行为应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多起将 IPTV、有线电视“电视回看”作为交互式传播作品而被界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的案例,很多司法届人士表示如果没有明确的权属认定作为指导,IPTV和有线电视的电视频道回看功能会受到历史生效案例的影响,而且很难在个案中转变系统的习惯认定。
三、“电视回看”的当前处境
目前全国超90%家庭近4亿IPTV用户和2亿有线电视用户都在享受“电视回看”业务服务,为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23年,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国家多部委开展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也明确要求IPTV和有线电视在首页首屏明显位置须设立“回看”入口,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地使用电视回看服务。全国广电系统认真落实总局政策,但是回看面临的司法审判风险让党中央,广电总局的便民政策在内容供给侧存在很大的困难,亟待解决。
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诉讼涉及到“回看业务”的争议高达1686 起。目前,一些律师事务所已将“回看”诉讼作为重点项目经营,并成立专班针对IPTV“回看”内容进行长期收集取证,定期开展起诉,将“维权”变成了生意。
四、 电视“回看”权属界定的倡议
当前,国内广播电视基本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回看服务,且“电视回看” 均为免费服务,具备极强的公共文化服务属性以及公益性。从技术演进看,“电视回看”与“电视直播”紧密相关,用户并不能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以任何方式进行点播播放,故从业务形态而言,电视“回看”仍应属于广播权的范围。原因如下:
1、“回看”的公共属性不应被忽视。随着视听产业不断发展,用户对视听体验的要求逐年提升,使用习惯也在改变。从公益传播层面来看,“回看”使广播电视机构精心制作的直播流内容突破了限时播出的局限性,有助于广播电视公共属性与职能的优化与发挥,有助于提升广播电视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力和影响力,更有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享受“简单看电视”的收视体验和观看需求。
2、电视“回看”业务权属界定需结合技术发展和公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密切关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在保护著作权益的同时,注重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妥善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三网融合”等新兴产业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站在这个视角,将电视“回 看”业务归属于广播权更具有促进产业发展的宏观视野,兼顾权利人、三网融合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3、“回看”的法律属性存在分歧,其技术“惠民”应受保护。“回看”模式实质上是利用电信运营商的通讯网络,以专网方式定向传输广播节目,其本质上仍然是广播电视业务结合“回看”技术后的全新业务形态,是广播电视在新媒体领域的重要延伸,符合国家的三网融合政策及相关规定。而从技术发展层面来看,“回看”功能本质上是对直播内容的二次呈现,主要惠及的也是看直播的用户,时间仅为7天而并非任何时间均可实现交互。IPTV“回看”模式并没有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传播范围和传播条件等进行破坏或改变,二者不会构成实质性的替代竞争关系,难谓对原告诉称的信息网络传播的市场用户以及经济利益构成实质性损害。
4、实践中已出现部分公司利用司法实践关于电视直播“回看”权属的界定分歧,以“维权”之名提起大量所谓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高密度诉讼,看似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质上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对著作权的规范并不能起到良性推动作用。相反,若电视直播关于“回看”的界定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无疑会助长该部分主体通过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进行盈利,亦会制约三网融合向良性方向发展。
最后,为维护IPTV健康的产业发展环境,全国IPTV新媒体机构联合发布《关 于电视“回看”业务权属界定的倡议函》,希望能广泛凝聚各界共识,共同呼吁明确电视“回看”权属界定,以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倡议发起机构:
云南广电云上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
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
贵州多彩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广电荔枝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海豚新媒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广信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
河南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
辽视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
福建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
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广电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
甘肃飞视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网视传媒有限公司
宁夏广播电视台
海南网络广播电视台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
青海昆仑广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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